8月8日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
8月8日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要修改体现在:
①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,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。
②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,完善节目禁载内容,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,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。
其中,在增加在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方面,意见稿明确,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,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,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、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,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、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。
③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,根据国家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,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、取消逐级审核环节、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、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、简化申报材料等。
④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。在监督管理方面,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、 个人的配合义务,违法行为投诉、举报制度。在法律责任方面,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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